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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夯实内设机构改革成效,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办案组织形式

  第一条办案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组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办理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单元。

  第二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第三条独任检察官是指由一名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办案组是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均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独任检察官也可编入固定办案组参与办案。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应固定设置,也可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第五条固定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一般应相对固定,本人需具备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二、办案组织设置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办案特点等设置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化办案、团队制办案和办理专案等需要建立。

  第七条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刑事执行部门的巡回检察等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独任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业务部门可设置若干固定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检察官在主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决定重要法律监督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若干独任检察官,负责一般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至少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

  检察官办案组应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至少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

  根据办案需要,检察辅助人员可同时在不同办案组织的检察辅助岗位任职。

  第十条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可临时配备至办案组织。

  三、办案组织的管理

  第十一条独任检察官应当具备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主办检察官一般从业务部门正副职领导、检察官中产生,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职务高者为主办检察官。

  第十三条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

  (2)具有较强的办理或指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3)具有八年以上办案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再担任主办检察官:

  (1)因岗位调整不再履行主办检察官职责的;

  (2)经绩效考核未完成岗位目标要求的;

  (3)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4)因个人健康原因或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等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职的;

  (5)其他不适合担任主办检察官的情形。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固定办案组织的设置和人选配备,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其中,检察官办案组中的主办检察官,应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

  第十六条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根据办案需要,可抽调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临时检察官办案组,并由检察长指定一名主办检察官。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提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可以调整或撤销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

  因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的检察官办案组,在任务完成后自然撤销,主办检察官自动解除职务,检察官办案组成员回原部门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固定办案组的设置、调整等情况应先报案管办审核,后提请院领导决定。其中,检察官固定办案组的设置、调整情况履行完审批程序后交检察技术部执行后台管理操作。

  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固定办案组的设置、调整等情况由各业务部门报政治部备案。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权限划分、办案组织具体权力运行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市、分院可参照制定本院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jwgk/gzzd/202011/t20201130_201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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