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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出的1毫升血液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9月26日,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与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就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

  这次联席会议的缘起,是广平县检察院前不久审查办理的陈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8月19日晚,陈某与朋友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当晚11时左右,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载朋友外出,行驶途中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5mg/100ml。

  今年7月26日,广平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发现卷宗中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A样本和B样本提取的血样均为2ml,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材料:陈某血液一管,3ml,抗凝管包装”,该鉴定意见中的鉴定对象不显示编号,且鉴定对象与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提取血样量不一致,无法确定该鉴定对象是否系陈某的血样。

  根据法律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多出的这1ml血液是怎么回事?办案检察官向参与该案办理的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同时与侦查人员到司法鉴定所共同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所出具证明称,送检鉴定检材为血液2ml,鉴定意见书上因鉴定机构人员手误打印为3ml。但是,由于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检材没有编号,即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检测的确实是2ml血样,仍然无法证明其所鉴定的血样就是陈某的血样。

  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重新鉴定。侦查机关随后出具办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陈某备检的另一管血样因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已经销毁。

  重新鉴定没有了检材,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也无法证明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9月16日,广平县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关键证据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了避免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关键定案证据不能使用的情况发生,进一步提高“醉驾”案件办理质效,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办案检察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针对“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记录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测、执法责任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向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制发了检察建议。

  在这次联席会议上,广平县大队负责人表示,为避免今后在执法办案中出现类似问题,他们将集中开展学习培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办案质量。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110/t20211012_12895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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