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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跟踪考察督促被不起诉人履行社会补偿义务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成了法律义务宣传员了。”近日,河北省高阳县某企业负责人白某见到记者时说,检察机关对其醉酒驾驶作出不诉处理后,他不仅热心宣传法律知识,也积极参与社会爱心组织并捐款捐物,以尽更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2020年7月,白某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高阳县检察院围绕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举行公开听证。根据听证意见,考虑白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没有发生事故,没有造成其他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案发前多次捐款献爱心,社会表现良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厚爱’被滥用,我们探索建立了民营企业负责人轻微犯罪不起诉社会补偿和跟踪考察机制。”高阳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伟介绍说,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涉案企业负责人要履行积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成为社区(村镇)志愿者和治安积极分子、在企业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等8项社会义务。

  根据机制要求,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诉决定前,该院要向所在社区(村)基层党组织了解其一贯表现、企业经营发展等情况,结合案情评估是否可以作不诉处理;作出不诉决定后,将不起诉情况通报所在基层组织,由基层党政组织协助考察帮教。跟踪考察期为一年,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

  此外,该院设计了《被不起诉人考察鉴定表》《承办检察官考察评定表》。前一份主要由被不起诉人填写,所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主要填报是否向所在党支部(村委会)报到,履行社会义务情况等;另一份表格由承办检察官填写,通过约谈、走访和电话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半年的评定意见是否合格。

  记者翻阅白某的考察评定表时看到这样的内容:“被评定人在考察期内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加入爱心协会、爱国者救援队,并捐款捐物为疫情防控以及本社区作出了贡献。”评定意见为“合格”。记者进一步了解得知,白某为本村修建下水道捐款1.2万余元,近期又为本村修公路捐款5000元。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105/t20210506_32321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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