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限度实证分析
时间:2021-05-18 作者: 来源:
文/单文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文/邢荣荣
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丈夫为图方便,经高速公路隔离栅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并在横穿高速公路时与黄某正常驾驶的机动车辆相撞致周某受伤,嗣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人没有采取特殊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比如,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6)豫10民终2775号民事判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第(2013)海民巡初字0048号民事判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6)冀09民终3746号民事判决等,均判决高速公路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二、法律关系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厘清
在上述貌似简单的事实中,隐含着三个与高速公路管理人有关的法律关系,以及二个相关的法律关系,包括:(1)高速公路管理人与机动车辆驾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高速公路管理人与周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3)机动车辆驾驶人与周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4)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与机动车辆驾驶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5)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与高速公路管理人之间的保险追偿权法律关系。前述五个法律关系中,与本文有关的主要是第(2)种法律关系。
就前文引用的周某一案,笔者以为,判断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首先厘清两个问题:(1)高速公路管理人对受害人的“安全防范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安全保证义务?(2)高速公路管理人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是否有限度?如有,判断合理限度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特定的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对而言,安全保证义务系指义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损害结果发生时,无条件、无理由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合同义务之一种,典型的如有偿的安保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与安全保障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于第二个问题,毫无疑问,安全保障义务明显是有着合理的限度的,这一合理限度的衡量评判标准有二个:普通人的正常认知,以及与管理者相适应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及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具体到前述周某横穿高速公路致损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深层逻辑在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承担没有尽到合理义务的赔偿责任。但是,应该看到,高速公路管理者与受害人之间并无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毕竟受害人并非经由合法的途径进入高速公路,如果不合理地拔高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义务,毫无疑问是在保护一个“违法行为”嗣后产生的损害结果,并且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基于一个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就可以轻易认识和避免的,何况,损害事实发生之前和过程之中,受害人丈夫与其一直在一起,并采取了同样的穿越行为。
进一步,从权利义务的终极角度而言,法律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无外乎三种:法律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和单方自愿承担的义务。本文前述案件中,受害人及其亲属诉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的赔偿义务显然基于第一种,即侵权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无该种情形下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同时必须注意到,如果在该等案件中认定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合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很可能触发前述其他四个法律关系的救济程序以及其他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也必然进一步产生司法成本,同时对社会公众也会产生负面的指引和预测作用,即违法横穿高速公路有理,正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却可能承担飞来之祸。
三、结语
以高速公路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为视角,在高速公路管理人履行了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同情受害者的情感取向和回避矛盾的心态,悖离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倒推,判决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赔偿责任。逝者已逝,死者亲属诉请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以告慰亲人在天之灵,于感情角度,不难理解,但是,人民法院裁判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方可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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