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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中的个案转介应注意什么

时间:2021-04-16   作者:   来源:  

  

  文/张莉莉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

  文/杜景珍

  笃行法律服务中心社工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核心问题在于“治病救人”,关注的是“人”而非“案件”,因而“功夫在案外”。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个案转介很考验检察官的办案功力。

  案例一

  不满14周岁的小方,独立、好强但却自卑。父亲早亡,与母亲关系十分紧张。母亲一直不满意其学业表现,认为她不如同母异父哥哥优秀,由此也导致兄妹关系不佳。母亲以自认为正确的贬低、挫折式教育方法使得事发前的亲子关系已经到了“忍无可忍要出走的边缘”。小方从网络寻找知音,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大她十几岁的网友,并发生性关系,母亲发现后对其竭尽谩骂羞辱,认为这是奇耻大辱,并报警,“男友”被捕而她进入司法救助程序。

  案例一中,由于家庭因素影响,小方主动选择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一方面反映出小方防范意识欠缺,是非辨别能力较差,案发后也不认为自己被侵害,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家庭关系才是导致小方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小方母亲对其侮辱谩骂,才加重其痛苦心理。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更需要家庭关系修复及治疗服务。检察官办案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检社合作平台上发出被害人家庭关系修复及治疗转介需求,取得了较好的服务效果。

  案例二

  11岁的女孩兰兰有天在老师家上完课后,见到接她回家的妈妈时突然大哭大闹,妈妈以为她是做不出作业被老师批评了,还责怪她,兰兰听了越发伤心,哭得更加凄厉。妈妈发觉异常,便询问兰兰,她不肯说。妈妈不放心便询问辅导老师,老师支支吾吾,只说没有什么,妈妈觉得不对劲,告诉了孩子爸爸,孩子在回家的路上见到爸爸,平时一直跟爸爸关系非常好的女儿却突然推开他,不愿意爸爸接近,爸爸也觉得不正常,打电话报警。在警察的讯问下,老师承认了性骚扰兰兰的罪行,全家束手无策,陷入极度慌乱中。

  相比于案例一中被害人因家庭矛盾而产生的身心创伤,案例二中,父母及未成年被害人对这一突发事件缺乏心理准备和应对策略,孩子的反应非常激烈,陷入极度紧张、恐惧和无助中,监护人也跟着感觉愤怒、恐慌和无助,兰兰明显是直接因为性骚扰行为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检察官在开展证据审查工作的同时,在检社合作平台上发出被害人心理辅导服务的转介需求,实现了心理救助与检察办案同频共振的效果。

  结合上述两起性侵害案件,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未检部对于被害未成年人个案转介的工作经验,可以体现出检察院在个案转介中起主导作用,是连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桥梁。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现有的个案转介机制也对检察院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一,搭建“检社工作圈”,让转介更顺畅。当前个案转介模式通常是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社会组织进行转介,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去寻找转介机构,再进行转介。然而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检察院所在区域都有稳定、合适、可及的转介资源,而且即使存在专业的转介机构,但是却处于被动地位,与检察院主动联系路径不畅。由此,当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转介时,就需要检察院临时去寻找适合的转介资源,这就需要时间,而这些时间的耽误,可能错失对被害未成年人最佳的帮助时间,失去最佳的帮助效果。例如案例二中,案主兰兰在受到侵犯时,其父母也顿时陷入极度慌乱中,无法对兰兰进行帮助,而兰兰自身也因为突发事件身心遭受严重损伤,对于案主兰兰帮助更为紧迫,这时,检察院能否及时联系到转介资源显得尤为重要。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可以依托国家力量搭建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平台,主动联系社会组织或机构加入沟通平台,尽可能与合适的机确立意向性的合作关系,一旦有需要能够及时连接服务资源,为被害人提供服务。

  第二,实施“检察全程化”,让转介更专业。在性侵害案件中,有时需要对被害人开展长期帮扶。尤其像案例一中,被害人小方的家庭矛盾是长期形成的,很难通过一次亲子关系修复帮助就取得明显改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由较长的时间投入。但是在实务中,有些检察院可能存有“一转了之”的心态,将案主转介给社会机构后便不再过问,如此一来,缺乏检察院对转介服务的监督与考核,检察院在转介后长期服务过程中缺位,转介服务效果便无法得到有效评估,不仅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可能影响到实际帮助效果。因此,检察院应当遵循转介步骤,对转介前、中、后做相关的衔接和铺垫工作。由于转介工作涉及被害人案情、家庭状况、环境中影响被害人复原的因素及社会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以及与新的工作者交流分享,为消除被害人以及监护人对自己信息安全性的忧虑,检察官应全程参与转介活动,并要求对方签署“个人资料及信息分享保密协议”,该协议应该就被害人个人资料和信息的存储、共享、归档或销毁应如何做才符合信息安全和社会服务伦理原则等提出具体规范要求,副本交未成年人监护人保存。转介后期,检察官还应保持与被害人以及所转介机构的联系,跟踪服务进展,一方面体现对被害人的全程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所合作的转介机构保持一种开放的联系并具有某种评估合作方是否适宜继续合作的意味。

  综上,性侵犯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个案转介是一项系统工程,这对现有的未检工作而言是全新的挑战,但是,随着实践不断探索和“检社”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推动个案转介的发展,为性侵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提供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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