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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求极致,他们这样做

时间:2021-03-25   作者:   来源: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2021年2月24日报道

  求极致,他们这样做

  这里汇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办案人的经验总结,可成就一部“功夫秘籍”,而大道至简,其要旨都来自他们对“担当、专业、执着、敏锐、缜密”的职业追求。

  

  担当

  能担当、会担当,唯有担当,才能实现检察官的职业价值

  查账户、找证人查明“大棚房”归属

  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 王文武 口述

  2020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我院办理的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该案中,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行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园区内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对外出租。经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回顾办案经过,该案有一个最大的难点,即确定谁才是占用农用地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因为该案牵涉到两个关键人物,直到法院开庭审理前一刻,被告人刘强都不承认自己犯罪,称自己与建“大棚房”没有关系。而此前承认建“大棚房”的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项目建设出资人刘广岐,我们经过查实,认为他并非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说,刘广岐就是个代人顶罪的。

  此话怎讲呢?因为本案中,我们追究的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实的情况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已经发生,谁该对发生的事实负责,谁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过程中,刘广岐不能说明资金的来源和改建大棚房的过程以及使用人员等情况,同时有证人证言证实刘强才是“大棚房”的老板。于是,公安机关将刘强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刑事拘留,刘广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虽然有证据证明刘强系“大棚房”的实际操控者,但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要认定刘强是需要被追究刑责的犯罪者,就要证明刘强是建设“大棚房”的实际操控人,而只要查明建设“大棚房”和租售“大棚房”的资金走向,再辅以证人证言,就可以锁定其犯罪行为。在向公安机关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后,我们对刘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以当时的证据情况,对刘强批准逮捕可以说有一定的风险,但犯罪事实就摆在那儿,如果不能勇于决断致使其逍遥法外,就是我们的失职。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为证明“大棚房”的资金走向,我们让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刘强的相关账户和与“大棚房”相关的账户进行了司法鉴定,证实刘强是“大棚房”的投资者和受益者;从开始洽谈、签订协议到施工建设、出租出售等各环节涉及的每一个细节,我们都取得了证人证言,证实刘强是“大棚房”的建设者;我们还和侦查人员一起,费了不少周折找到刘强的同乡、建“大棚房”时的会计,取得关键证人证言,证实刘强是建设“大棚房”的实际操控人。至此,指控刘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对刘强提起公诉。

  办案中,我们对刘强一共进行了四次讯问,他始终不承认犯罪,甚至有一次还说:“我没有罪,我的律师和我说过,我就等着国家赔偿了。”我原以为案子在“零口供”批捕、起诉后就是“零口供”开庭,没想到开庭审理前一刻,刘强表示认罪了。该案判决后,我们对公安机关提出以包庇罪追究刘广岐的意见,之后刘广岐被批捕、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执着

  爱拼才会赢,很多时候比拼的就是耐力

  下班就去学校周边“逛”终于取到重要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杨新娥 口述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我院办理的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这是我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的北京市第一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

  未检工作怎么会和公益诉讼检察碰撞出火花呢?2019年1月,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有序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加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从那时起,我院就积极开展相关探索。我们未检部门每年都会梳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很早就注意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烟酒的联系。虽然不能说未成年人抽烟喝酒就一定会走上邪路,但在我们日常接触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中,抽烟喝酒的比例相当高,而且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案件和饮酒有关,还有未成年人聚集在一起多次盗窃香烟的案件。可以说,这起公益诉讼案的线索正是来源于未检的办案实践。

  确定线索后,经向市检察院请示,院里决定由第六检察部和第七检察部成立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公益诉讼专案组,第六检察部负责查询法律法规、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和行政机关沟通,第七检察部负责在辖区两百多所学校中圈定取证范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两部门既有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习惯了主要工作是审查证据的检察官们,突然要出去寻找违法线索,调取和固定证据,还真是不小的挑战。“没想到学校周边卖烟的地方还挺多”“烟草专卖店的店铺太宽敞明亮了,一进门就在售货员眼皮子底下,没法取证啊”“执法记录仪不好使,拍出来的视频太晃了”……同事们对取证工作感到新奇,也理解了侦查人员从无到有取证的不容易,每天下班前商量取证的地点和注意事项,成为我们的习惯。

  随着调查的开展,问题逐渐清晰,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二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标识;三是部分校园周边一百米内存在烟草销售点。

  首先是校园周边一百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谓“校园周边一百米”是从学校正门走到店铺正门的距离,而不是直线距离,且要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我们用了某地图App,还有某行走软件,都不是很精确,需要反复测量确定。后来行政机关邀请我们联合执法,我们才见到专业的测距仪。

  其次是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的问题。标识是不是设置在显著位置,是需要论证的。比如,有的商家把标识设在收款台下方玻璃处,有的设在屋顶上,有的设在距离地面很高的墙上,有的贴在墙上但被货物挡住了。因为拍照取证不能明目张胆,整个过程还挺忐忑的。

  最后是证明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我们选了几所学校放学时去蹲守,被看到的情形惊呆了:几个穿着校服的学生跑出校门直奔小店,各种香烟的名字、微信收款的声音此起彼伏,买到烟的同学直接在路边散开抽烟,有男有女。同事们拍下视频和照片,成为案件重要证据。

  通过办案,我们深刻体会到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作用。相比过去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帮教一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来讲,公益诉讼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利益,社会效益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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