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全省检察机关“三个规定”记录报告1634件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三个规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检察机关有关制度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2019年8月印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从填报对象、填报事项、填报程序、抽查督察、结果运用等进行了制度规范,对检察机关(在职在编职工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告情形以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实行“零报告”。
(一)需要全面如实记录报告的五种情形。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五是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二)不需要记录报告的三种情形。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三)“零报告”制度
为确保“三个规定”落细落实落地,检察机关建立了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明确要求“零报告”的也要报告,同时规定了补报制度。
通报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情况
全省检察机关从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始终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检、有效防控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重大举措,不断深化贯彻落实的思想认识,从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党组做起,从省检察院机关抓起,以上率下,强化“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刚性执行。2019年8月以来,2次开展集中填报专项整治,2次组织工作督导,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季报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月报告制度,定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报告。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作用,省检察院领导带头模范执行记录报告制度,认真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23件,省检察院机关记录报告50件,全省检察机关记录报告1634件,全省无一“零报告”检察院。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专题培训,制作宣传漫画、微视频等,广泛宣传“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发动社会群众监督。《@检察人-蓝衣执甲,从检路上再无软肋》宣传漫画被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推广,积极营造了良好宣传氛围。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是对有关人员反映问题不管不问,而是引导大家通过正当的渠道反映问题,防止出现“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情况的发生,以检察机关“逢问必录”的常态推动形成不请托、不找关系、相信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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