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公诉一起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近日,白河县检察院对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白河县检察院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程某某从朋友处得知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含手机卡、银行卡、u盾及身份证复印件)出售给赌博网站走账可以挣“快钱”。便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安康城区及各县的银行网点办理了5套银行卡四件套,并将其中的2套以18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获利。程某为扩展业务,积极联系网友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由其收购后转卖,至10月份程某被抓获时,其出售的两张个人银行卡被犯罪团伙作为结算账户使用,全国各地30余名被害人直接向该账户转入被骗资金达250多万元。
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经提起公诉后,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实名制的银行卡、手机卡关乎个人的信息安全,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卡均是违法行为,如被不法分子利用则会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同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均属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互联网发展迅猛,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切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
(供稿: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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