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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伐树又猎捕?胆儿也忒大了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11月27日,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狩猎案在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期间,张某为自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下,擅自进入林场盗伐林木3.0851立方米,价值911.08元人民币。张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非法采伐水曲柳1株、制作扎枪猎捕野猪2头与儿子张某甲帮其购买弹簧夹及猎套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其非法采伐的水曲柳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猎捕的野猪属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认为,张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狩猎罪,鉴于犯罪嫌疑张某认罪认罚,且积极进行生态补偿,有自首情节,依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张某甲在明知张某非法狩猎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购买弹簧夹及猎套,系帮助犯,但鉴于张某甲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庭审中,公诉人就被告人张某的3起犯罪事实进行简明扼要的陈述,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发表了公诉意见,并针对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重大隐患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我以前一直认为砍点树、抓个野猪不是啥大事,经过检察官的教育,我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还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我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回村以后我要告诉村里的人,不管啥理由,都不能乱砍树、捕动物”,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

  

  

  

  庭审结束后,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与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召开了联席会议,就如何减少涉林类、猎捕类案件、加强法律宣传等进行了研讨,分析了今年案件的类型、处理结果以及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参会人员纷纷发表了办案中的经验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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