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淮北市“瘦肉精”背后渎职案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被告人赵静,2003年被淮北市烈山区农林水利局聘用为检疫工作人员。自2005年开始,赵静负责对全区生猪出售前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作消毒证明》、《牲畜一号病、五号病非疫区证明》。
2009年9、10月份至2011年2月间,淮北市华鑫种猪场经营管理负责人兼会计况利娟(已判刑)多次从马计广(已判刑)处购买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共计约20公斤,用于喂养生猪1475头,销售金额计2053285元。在出售生猪过程中,均是况利娟或马计广在出售生猪的当天给赵静打电话要求检疫,赵静随即赶到现场,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烈山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未经检疫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的情况下,仅按照每头猪1元钱收取检疫费后,即给予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作消毒证明》、《牲畜一号病、五号病非疫区证明》。
2011年3月28日,经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监督检验检测:淮北市华鑫种猪场育肥猪尿样中盐酸克伦特罗严重超标。同年3月31日,淮北市烈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华鑫种猪场97头未出栏的喂食了“瘦肉精”的生猪进行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淮北“瘦肉精”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3年10月29日,淮北市烈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赵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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