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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办理进度公开】省高级法院对张遥受贿案再审宣判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就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遥受贿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张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2009年4月2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张遥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判。张遥之妻高某不服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合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合肥中院再审认定张遥犯受贿罪,维持原裁定。张遥之妻高某不服上述裁定继续申诉。2014年3月7日,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省高级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对张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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