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检察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检察会议 > 正文

全国人大代表时侠联:制定《公益诉讼法》 做好“三个明确”

时间:2023-03-11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5日,人民日报客户端“2023两会声音”专栏刊登对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时侠联的采访:制定《公益诉讼法》做好“三个明确”,内容如下:



  

  

  

  当前,随着公益诉讼实践不断深入,现行的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公益保护需求与公益诉讼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愈发突出。由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侠联建议,制定一部《公益诉讼法》,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实践和价值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现有立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存在规范分散、内容模糊、衔接不畅等问题,已然成为制约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现实瓶颈。” 时侠联表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两大诉讼法均以保护特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益为重点,而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益的,现有的立法难以适应和满足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

  

  近几年,公益诉讼案件规模逐年稳步提升,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共立案办理16.9万件公益诉讼案件,2022年共立案办理19.5万件公益诉讼案件,同比上升15.4%。

  

  由此,时侠联建议,要做好“三个明确”:明确公益诉讼体系、明确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和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

  

  在公益诉讼体系方面,在不违背现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和基本原则基础上,在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进行明确规定,对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理裁判、执行及监督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制,统一其法律适用和制度体系。

  

  特别是要明确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扩大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对现有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有关组织”进一步明确,凡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社团组织均可赋予其起诉权,以便让人民检察院从诉讼参与的主体转变为支持诉讼、监督诉讼的主体。二是规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级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级。三是明确公益诉讼的上诉、抗诉机制。与普通诉讼案件相比,既有区别也有相同之处,公益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被控民事侵权人、被诉行政机关不服裁判结果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或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提出抗诉,既要赋予当事人上诉救济权,也要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在明确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建议通过立法将劳务代偿、开展公益活动等灵活高效的责任承担方式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中,用侵权人的劳动折抵赔偿金,以此进行公益代偿。

  

  在明确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面,建议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专户,对赔偿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方式予以明确规定,确保公益损害赔偿金及时用于受损公益的修复。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yw/202303/t20230308_403495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检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检察内参 w.jcnc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