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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公开】程利利、程库开设赌场案起诉书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14〕102号

  被告人程利利,女,****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库,男,****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2013年3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利利、程库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程利利、程库夫妇在其家提供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房间,并提供赌具(麻将桌、麻将、牌九),供他人聚众赌博,两人从中抽头渔利。直至2014年3月25日,淮南市公安局高皇派出所民警依法检查时,现场抓获开设赌局的程利利、程库以及十余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5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现场查获扣押的麻将桌、麻将、牌九等物证;

  3.证人程×甲、程×、程×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程利利、程库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利利、程库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追究两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检察员:楚红云

  2014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库现羁押于淮南市所,被告人程利利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案移送牌九一副,酒盒一个,账本一本。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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