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检察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检察会议 > 正文

图解 | 各级监察机关具体管辖权限

时间:2022-12-0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管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的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本条是关于各级监察机关具体管辖权限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厘清其相互之间的管辖边界。

  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主要考虑的是,非公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案件,是监察机关查办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关联案件,调查涉案人员对查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至关重要。此类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由负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机关一并管辖,有利于监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第四款规定的是“可以”一并管辖。具体而言,相关监察机关可以一并管辖,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依法转交下级或者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yunlingyaowen_1204/11589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检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检察内参 w.jcnc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