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 | 各级监察机关具体管辖权限
时间:2022-12-0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管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的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本条是关于各级监察机关具体管辖权限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厘清其相互之间的管辖边界。
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主要考虑的是,非公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案件,是监察机关查办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关联案件,调查涉案人员对查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至关重要。此类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由负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机关一并管辖,有利于监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第四款规定的是“可以”一并管辖。具体而言,相关监察机关可以一并管辖,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依法转交下级或者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yunlingyaowen_1204/115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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