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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能挽救的,一个也不能少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我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监督考察,遵纪守法,重新做人!”10月9日,山西省中阳县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小丽(化名)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小丽在悔恨中郑重承诺。

  2019年12月,小丽受朋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唆使,“借用”他人手机转账。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小丽。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不捕直诉的建议。案件很快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小丽作案时刚满17周岁,是职校的在校生,系初犯、偶犯;小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了谅解,检察官认为小丽具有挽救的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随后,承办检察官、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检察官、未检工作负责人等共同组成社会调查组,围绕小丽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学习成绩、经济来源、一贯表现等内容,进行社会调查,在做好本次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的同时,积极为开展好其他案件社会调查评估进行有益探索。

  调查组了解到,小丽出生后不久,父母就外出打工,其由奶奶独自抚养长大,导致其自律意识差,不服父母管教。但案发后小丽认罪悔过,其父母也已返回本地工作,具有家庭监管和帮教条件。据此,该院对小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根据小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该院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措施。一是为了培养小丽的自律能力,要求其主动写日记,记录生活的感悟,每周五到检察院,向未检部门负责人和办案检察官汇报思想。二是定期邀请县心理学会工作人员对小丽一家进行亲子关系辅导。三是主动联系县剪纸协会,安排小丽学习剪纸和装裱工艺,以便更好融入社会。四是加强对小丽日常不规范行为的约束管教,确保其知底线明规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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