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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自洗钱”案

时间:2022-06-2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编者按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往往是通过具体案例去感受;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效果,也要由具体案例来体现。

  一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精神,办理了一件件充满法律监督质效、让人民群众深有所感的典型案例。经过梳理,安徽检察新媒体特推出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办案检察官讲述每个案例的办理过程,深刻阐释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情。

  第一期推出的是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费某、程某某洗钱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合谋贩卖毒品牟利,共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冰毒”11次,总计重约6克。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

  2021年7月5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程某某涉嫌洗钱罪审查起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两被告人均对判决无异议,表示不上诉。

  该案系全国首批起诉的“自洗钱”犯罪案,曾被《央视·法治频道》《检察日报》报道。

  【两会看“检”】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自洗钱”案 | 短视频

  【导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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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费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

  贩卖毒品过程中

  均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2021年5月8日开始

  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

  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

  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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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

  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

  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

  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

  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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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费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

  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

  还构成洗钱罪

  程某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

  并提供资金账户代为保管和转移

  也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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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山区检察院分别对

  费某和程某某进行了详细讯问

  进一步强化了证据

  检察官通过耐心释法

  详细说明量刑的方法和计算依据

  促使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

  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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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中两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

  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并当庭作出宣判

  两被告人均对判决无异议

  表示不上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xmt/sp/202201/t20220117_35301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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