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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于增华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2-02-2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于增华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告知该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于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被害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有要求翻译的权利。

  

  四、三个规定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不得作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即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请对检察人员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予以监督。监督电话:12309。

  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监督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律师等不得违规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出现上述情形,将由检察人员记录报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

  2022年2月18日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gsgg/11285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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