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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实践探索及完善路径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唐秋英,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孙振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媒体艺术与设计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

  

  司法救助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是国家为困难群体设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专门规定了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及救助程序等内容,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适用对象模糊、救助线索匮乏、内部协作缺位、片面追求数量、资金发放滞后等相关问题。笔者以此为基础,针对检察机关如何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提出探索。

  一、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水区检察院)深入推进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2021年以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00余件。

  (一)念好“立”字诀,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出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司法救助机制》等规范性文件,将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内部协作,建立《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控告申诉部门与“四大检察”各职能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主动发现并及时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形成全院“一盘棋”的司法救助工作格局,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在检察环节得到及时救助。

  (二)念好“动”字诀,推动形成司法救助工作合力

  定期开展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的排查,重点对涉及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易造成案件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案件进行逐案筛查。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主动帮助案件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救助。积极构建多方筹集案件线索的保障体系,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司法救助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有效解决司法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问题。强化救助合力,加强与妇联、残联、教育等部门沟通配合,实时共享救助信息,并结合被救助人的实际情况,联合开展心理疏导、就业培训等多方位救助工作。

  (三)念好“情”字诀,努力营造司法救助良好氛围

  在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中,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以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为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现重点倾斜、重点关注,做到“应救尽救”。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过程中,对救助对象进行跟踪回访,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救助对象的学习生活情况及心理恢复情况进行回访,真正做到情法相融。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积极宣传司法救助政策规定,讲述司法救助办案法治故事,努力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笼统,适用对象模糊

  《工作细则》第二条将“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作为司法救助认定的重要标准。根据该认定标准,一方面来说,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还停留在救助“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阶段;另一方面来说,《工作细则》虽提到了“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但认定标准是什么?《工作细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解释说明。因此,被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较为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另外,在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往往通过村委会出具有的家庭困难证明以及检察官去案件当事人家中走访调查来判断其困难程度,实际并没有对被救助人的存款及房产等家庭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不排除出现个别非困难家庭及人员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情形。

  (二)救助线索匮乏,内部协作不畅

  《工作细则》明确了检察机关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部门,即由控申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在实践中,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纳入控申部门的考核范围,同时司法救助案件的数量纳入了核心业务数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控申部门通过信访接待发现的司法救助案件线索较少。大多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主要集中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内部虽然建立了协作配合、线案移送工作机制,但因各部门的职能不同,全院“一盘棋”思想树得不牢,容易错失救助良机。

  (三)缺乏政策宣传,主动申请较少

  在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可以看出,救助申请人依申请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较少,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救助的占绝大多数。该类途径主要依赖办案人员筛查,容易导致遗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救助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基本上都是经办案部门或在控申部门的引导下,来启动司法救助的申请程序,很少有人知晓司法救助这项工作,甚至对司法救助存有抵触心理。比如,个别案件被害人或亲属内心存有顾虑,担心司法救助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得不到追究。由此可见,司法救助工作的政策解读、宣传引导作用仍需加强。

  (四)片面追求数量,救助效果欠佳

  在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存在盲目追求司法救助案件数量,而对质量和效果重视不够的问题,距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还有一些差距。单纯发放司法救助金,是司法救助工作的最基本形式,除此之外,《工作细则》还明确了“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单纯发放司法救助金的方式较多,通过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的方式较少。另外,还存在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不通畅、不协调等问题。在弱势群体灵活多样的司法需求情况下,当前的司法救助方式显得较为单一。

  (五)救助标准不明,金额亟需统一

  按照《工作细则》规定,司法救助金额的确定,以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就每个基层院来说,司法救助金额存在遵循本院先例、标准“一刀切”的问题,体现不出个案差异和特点。另外,在司法救助案件增多、司法救助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也存在“摊薄”救助金额的情况。尽管《工作细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确定救助金的具体数额时,需综合考虑被救助人的具体情况,但针对计算标准、计算依据等没有明确说明,致使司法救助的标准不够统一。

  (六)审批程序复杂,发放周期较长

  基层检察院的财务政策中,没有权限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检察机关决定救助时,需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救助资金管理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然而,《工作细则》对审批时限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协调拨付。随着司法救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产生了人民需求增加与解决渠道拥堵的矛盾。在实践中,政法委审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时,需要对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行再次审查,所需时间相对较长。因此,在审批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及时向被救助人送去司法温暖。

  三、司法救助工作的完善路径

  司法救助是民心工程,是检察机关“检护民生”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探索司法救助的新途径,通过健全完善救助制度、拓宽救助对象范围、凝聚多方救助合力、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等举措,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在服务大局中不断释放司法温情。

  (一)健全完善相关规定,准确把握救助对象范围

  司法救助的对象作为主体要素,决定着司法救助形式及救助方法的适用问题。因此,在司法救助对象的认定方面是非常关键的。当前,关于司法救助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认定标准问题,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应结合司法救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或者针对相关问题出台答复意见。笔者认为,在审查司法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方面,对于政府部门经过程序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一般可以直接确认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人员。对于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一般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但不能作为唯一标准。为提升司法救助的精准度,建议赋予司法救助的审查部门即控告申诉部门相关职责权限,即可以查询司法救助对象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情况,从而准确认定被救助人的困难程度。另外,如果救助对象经济状况较好,但其受到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也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对其进行心理安慰。因此,仅仅以经济状况作为司法救助标准,不能充分体现司法救助制度的初衷,应予以综合考量。

  (二)转变司法救助理念,加强检察机关内外协作

  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人文关怀,以制度化的方式对其进行了深度诠释。因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转变理念,将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待,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统筹抓实“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专项活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切实办好司法救助为民实事。一方面,在内部协作方面,需在全院树牢“一盘棋”思想,在各部室之间建立完善线索移送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检察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职责分工。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需发掘潜在的司法救助案源线索,并积极主动转交给本院控申部门办理。另一方面,在外部协作方面,检察机关应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救助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支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外部联动机制,努力构建“全盘联动”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做好司法救助普法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治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司法救助相关政策、检察职能、法律知识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悉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宗旨、原则,宣传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金发放途径及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干警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宣传司法救助工作,并通过发放救助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传递检察温情。依托“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公益诉讼数智平台,借助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及时掌握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主动调查核实司法救助情况,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让困难群众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尽快缓解燃眉之急。深入开展调研走访活动,通过走村入户、走访慰问等形式,积极摸排生活困难人员信息,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由“坐等办案”向“上门办案”转变,以检察能动履职助推乡村振兴。

  (四)拓展救助方式方法,凝聚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司法救助是民心工程,以救急救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标。当前,司法救助主要是通过发放救助金的方式来实现。虽然司法救助金能够缓解被救助对象的当前困境,但“救急不救穷”,并不能真正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被救助人摆脱家庭困境。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农业农村、妇联、残联、教育、劳动保障、青少年维权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建立司法救助衔接配合机制,探索“司法救助+多元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着力打造司法救助、经济救助、教育帮扶、心理辅导、爱心帮助等多元救助体系,持续传递司法温情和社会关爱。同时,要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结合其家庭情况及其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量身打造多元救助方案,从个人生活、心理治疗、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灵活多样救助,实现从简单“输血”向多元“造血”帮扶转变,切实为救助对象解决现实困难。

  (五)统一救助金额标准,切实做到精准有效救助

  司法救助金标准主要以办案检察机关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检察机关需严格把握司法救助的标准及条件,兼顾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失、本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申请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等因素,平衡考量同类案件的救助数额,以实现司法救助案件的公平公正合理。首先,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未成年检察案件进行区分,统一司法救助标准,更好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要求。其次,对刑事检察案件来说,根据其人身所受侵害程度及面临的困难,来区分并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探索建立客观公正的司法救助金计算规则,实现救助资金计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司法救助的精准性和公平性,确保救助实效。同时,需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将生活有困难的群众、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及军人等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在司法救助金额的确定上适当予以适当倾斜。

  (六)简化救助审批程序,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时长

  检察机关在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核实家庭情况等方面,要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对于情况紧迫、急需救助的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可先行垫付司法救助资金,确保得到及时救助。由于检察机关没有权限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申请司法救助资金需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为提升司法救助案件的效率,减化审批程序,建议司法救助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予以审批,并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予以监管。如果保留相关的审批流程,也应进一步明确审批期限,以减少司法救助金的审批时长,提高办案效率。在财务制度上,建议单独从省财政划拨的经费中列支司法救助资金。由于司法救助案件的不确定性,建议该类案件不纳入检察机关财务预算之列,凡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均纳入当年救助范围,由财政部门进行专项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2509/t20250910_7131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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