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如何受理案件?小编带您来了解!
时间:2021-10-2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检察机关如何落实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案件受理工作?小编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向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了了解。
问: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交接是否采用“面对面”方式?
答: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移送案件卷宗材料。各级检察院报送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指定管辖类案件一律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上传扫描制作的电子卷宗;其他类型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则以机要方式集中移送纸质卷宗,避免人工“面对面”移送案卷。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应当在传送电子卷宗或机要邮寄之前,通过办公电话向上级检察院案管部门逐案报备记录。
问: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与其他办案单位之间如何交接案件?
答:与检察系统内部报送、交接案件方式相似,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相关办案单位和办案部门,通过刻录光盘或者机要专线邮寄送达方式移送案件。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查询申请业务?
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律师查询非涉密、非涉隐私及非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登录网上阅卷系统后经审批通过查询。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开展网上审批。
问:如果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或被隔离,或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参与诉讼的,个案办理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如果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或被隔离,或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参与诉讼的,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流程监控中对此类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不以超期计算。
问: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是否要做到严格管控?
答: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在保证案件正常受理分流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各项防护工作。要定时消毒、通风,为前台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电子测温仪等必要的防护设施,对来往案卷文档、电子光盘、涉案物品进行全面消毒。要做好来往人员签字登记、场景监控等留痕工作。要公开案件管理大厅值班电话,确保在“人不到场”情况下问询电话有人接听、全程接听、文明接听,及时解答、处理相关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2/312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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