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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印发2021年第一季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印发2021年第一季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生态环境、药品安全及公共安全领域。

  

  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了解到,全区检察机关紧密联系西藏区情实际和检察工作实际,紧盯法定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依职权主动监督利剑作用,今年上半年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22件,共立案795件,通过办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

  

  目录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销售酚酞片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左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景区垃圾非正规堆放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法销售酚酞片

  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禁用药品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公告》(2021年第6号)为切入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以检察建议推动行业部门规范治理,保护群众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芒康县县城内某大药房销售国家禁用药品酚酞片,可能侵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27日,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芒康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芒康县城仁一济大药房销售国家禁用药品酚酞片,可能侵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同年2月8日,对仁一济大药房进行现场勘检,检查出酚酞片19瓶。为固定证据,检察官办案组询问该大药房管理人员,了解其对《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公告》(2021年第6号)是否知情,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药店及时下架药品,同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芒康县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酚酞片和酚酞片含片,酚酞片存在严重的不良反应,国家禁止销售酚酞片”,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直接责任主体,未依法督促辖区内各药店禁止销售酚酞片,其怠于履职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业部门监管薄弱问题,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芒康县院认为符合发出检察建议的条件。3月25日,该院向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仁一济大药房销售国家禁用药品酚酞片依法查处;加大对药店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接到检察建议后,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对涉案药房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督促其积极整改。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销售酚酞片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县城5家零售药店、7家私人诊所、16个卫生院、1家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1家零售药店正在销售酚酞片。通过执法大检查,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督促下架并销毁酚酞片29瓶,0.145千克,价值290元,有力打击了零售药房非法销售酚酞片的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典型意义】

  酚酞片主要用于治疗习惯性顽固性便秘,是一种刺激性泻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8日发布《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公告》,明确规定酚酞片存在严重的不良反应,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药店未按规定下架相关药品,部分人群购买酚酞片作为减肥药使用,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责,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落实药品领域“四个最严”要求,保障国家药品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大对药品零售业的监管力度,达到“办理一件,影响一片”的目的。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

  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处方药 抗生素

  【要旨】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处方药影响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别是抗生素类处方药的随意使用,不但会使人体菌落发生紊乱,而且会使有害细菌产生耐药性、抗药性,给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埋下巨大隐患。检察机关立足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江达县玉丰大药房、仁康大药房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存在消费者购药未持处方、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情况下,仍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对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造成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江达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审查。通过依法询问购药人员德某及药房负责人、现场查验拍照、调取企业基本信息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确认违法销售处方药的事实。2021年4月12日,江达县院向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江达县玉丰大药房、江达县仁康大药房的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县城零售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对涉案的两家药店立案调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场的,远程服务(微信视频)开具处方。同时在全县范围内针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12家零售药店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5家零售药店依法查处,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细化违规出售处方药行为处理办法。

  为强化办案效果,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涉案药店建立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2项,完善公示处方药销售流程图2张,张贴12315举报海报4份,从药店自律、协同共治、全民监督等方面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实中,消费者购药未持处方、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情况下,零售药店仍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的行为屡见不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大监管力度,并协同行政机关签订《接受群众关于处方药举报情况联合督导检查的意见书》,引导行业自律,多元化监督零售药店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左贡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烟花爆竹

  【要旨】

  春节和藏历新年期间,市场上烟花爆竹经营乱象问题层出不穷,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全面系统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左贡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左贡县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左贡县忠鑫商店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条件,且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调查中发现,该店还存在无证运输烟花的违法行为。

  【调查和督促履职】

  左贡县院发现公益损害线索后,立即前往忠鑫商店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调查。通过对现场查验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对忠鑫商店周边商户及楼上住户、忠鑫商店经营者王永明询问、调取并查看其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确认了王某某的烟花爆竹商店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以及存在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事实。2021年2月8日,左贡县院向左贡县公安局、左贡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忠鑫商店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并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监管力度,同时加强节日期间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左贡县公安局、左贡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对忠鑫商店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责令其自2021年2月9日起7日内搬至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区域,同时对左贡县城内易燃易爆品进行了执法大检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商店不规范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日益突出,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并以个案监督为起点,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规范经营执法大排查活动,带动解决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景区垃圾非正规

  堆放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 景区垃圾

  【要旨】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怠于履行仁青崩景区环境监管职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墨脱县仁青崩景区附近存在大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堆放各类生活垃圾,牲畜在垃圾中觅食,将垃圾拱散各处;长时间未清理,垃圾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垃圾产生的污水流入附近山体,污染周边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墨脱县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仁青崩景区入口存在大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景区各类生活垃圾堆放在山体上,堆放面积约2亩,总重量约5吨。垃圾长时间未清理,散发出刺鼻气味,垃圾产生的污水流入附近山体。景区内未合理摆放垃圾桶,垃圾随处散落。2021年2月24日,墨脱县院向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仁青崩景区非正规堆放垃圾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收到检察建议后,墨脱县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督查小组,与墨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对景区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检查整治。一是加强旅游执法队伍管理,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景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二是积极与喜路莲花有限公司沟通,要求公司定期清扫该县各景区及公路沿线环境卫生;三是与墨脱村、亚东村村委会沟通,加强群众教育,并让村委会给村民提供专门倒放生活垃圾的垃圾桶;四是组织人员定期清扫拉贡景区及墨脱天梯吐蕃线路游步道及观景台。多措并举,落实好垃圾分类工作,保持仁青崩景区环境卫生整洁。目前,仁青崩景区所有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典型意义】

  景区是人民群众旅游观光的主要场所,事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景区内长时间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气味刺鼻,污水横流,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景区生态保护热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景区环境监督职责,从根源上治理景区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景区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qwfb/202108/t20210811_33388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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