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 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2020年,四川检察机关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907件,其中省检察院记录报告52件,市县两级检察院记录报告1855件。从记录报告的内容来看,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1863件,占97.7%;干预插手的44件,占2.3%。从记录报告的来源来看,过问、干预来自检察系统的195件,占10.2%;来自检察系统以外的1712件,占89.8%。
全省22个市级检察院均有记录报告,最多的51件,最少的3件。193个县级检察院中,187个有记录报告,但仍有6个县级检察院为“零报告”,分别为小金县人民检察院、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四川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逢问必录”,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更有信心。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xwdt/jcjc/202105/t20210507_32330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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