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1—115号),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被选为该批案例的首例案例(检例第111号)。
涉案违法靠泊平台建筑垃圾检材取样
承办检察官实地勘察涉案工程项目现场
2018年,海口B公司中标美丽沙项目两地块土石方施工工程后,将土石方外运工程分包给海南A公司。陈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以A公司的名义申请临时码头,虚假承诺将开挖的土石方用船运到湛江市某荒地进行处置,实际上却组织人员将工程固废倾倒于海口市美丽沙海域。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尽管行政机关对A公司及陈某各处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认定的非法倾废量为1.57万立方米,与当事人接受调查时自报的数量一致,但根据工程结算凭证等证据,A公司海洋倾废量至少为6.9万立方米。检察机关对A公司、B公司和陈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被判令共同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07.56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一审庭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该案体现了三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不能有效维护公益,又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开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与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等,积极履行出庭职责。三是综合运用各类调查手段,查明公益损害的事实,确定公益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批案例全部为公益诉讼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次发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