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侵吞“预付村集体土地承包款”是诈骗还是贪污?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文/刘坤
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纪委监委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甲县某民营企业董事长张某计划在甲县乙镇丙村承包30余亩土地建设物流园,找到乙镇镇长王某通过其联系丙村村委主任李某商量承包该村集体土地事宜。王某向张某提出先向镇政府会计刘某个人账户预付土地承包款200万元,结算后,多退少补。张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向刘某个人账户陆续转入200万元。王某找到李某让其召开村支两委及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张某承包土地事宜,经会议研究决定张某承包土地面积约为33亩,应向村集体交付承包款135万元。其间,王某让刘某从其个人账户中支取54万元用于王某个人开支,支取11万元用于支付该镇征用其他村民土地的额外补偿,支取135万元付给丙村,丙村收款后,向张某出具了135万元的土地承包款收据。2015年7月,张某聘请第三方公司测绘出承包的土地面积为34.65亩,经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核算土地承包款为178.77万元。之后,王某让李某代表丙村和张某补签了135万元的土地承包合同,又让李某以丙村的名义向张某开具了一张43.77万元的土地承包款收据,后向张某退回了预付土地承包款21.23万元。张某认为自己向丙村交付了178.77万元取得了土地承包权,但丙村村民得知张某应付178.77万元,仅入账135万元后,阻止张某承包土地。至今,张某仍未实际取得该地的使用权。
分歧意见
对于王某上述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王某利用乙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安排镇政府会计刘某代管张某向丙村预交的200万元土地承包款期间,个人支取使用54万元,在结算土地承包款后退回张某21.23万元,将剩余32.77万元予以侵吞,涉嫌贪污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在王某的主导下,张某和丙村签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王某指使丙村村委主任李某以丙村名义向张某虚开43.77万元的土地承包款收据,向张某隐瞒了该43.77万元未实际交付给丙村,而被自己非法占有的事实,骗取张某预付土地承包款43.77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首先,王某身为乙镇镇长行使行政事务管理职权,支配、管理或经手镇政府所监管的公共财物,而张某所转的200万元是预交给丙村流转土地的资金,并且转入到王某指定的个人账户,不受政府监管。因此,王某本身不具有代管200万元预付资金的行政职权,其受张某委托,代收张某预交给丙村的土地流转资金,利用镇长的职务影响,促成张某和丙村签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其行为的本质是民事委托关系。
其次,王某在张某和丙村签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起到居间人作用,在代收张某预交的200万元后,本应根据丙村村支两委及群众代表会议确定的“张某应交付土地承包款135万元”的实际情况,将该款支付给丙村后,再将剩余65万元退回张某,或者在测绘出土地实际面积后,再向丙村支付43.77万元,然后将剩余21.23万元退回张某,然而王某向张某隐瞒了“丙村村支两委及群众代表会议确定的土地承包款为135万元”的事实,在代收张某预交的200万元款项后,用于个人开支54万元、其他开支11万元。之后,又指使李某以丙村名义向张某虚开了43.77万元土地承包款收据,误使张某认为已将178.77万元土地承包款足额交付给丙村,致使张某错误地免除了王某应还款43.77万元的义务,造成其财产损失。
最后,王某具有骗取张某钱款的主观故意。王某通过刘某向丙村支付135万元土地承包款后,未再向丙村支付过土地承包款,但却指使李某以丙村名义向张某虚开了43.77万元土地承包款收据,仅向张某退回21.23万元,向张某隐瞒了“未向丙村支付43.77万元”的事实,具有骗取张某预付土地承包款予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王某利用镇长的职务影响力并不等同于贪污罪中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系支配、管理或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王某凭借镇长的特殊身份不当地介入到农村基层组织关于集体土地承包的事权中,以及在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充当居间人甚至主导人的作用,其教唆、指使丙村村委主任李某在和张某签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虚开收款收据,存在骗取张某钱款的客观行为,同时具有骗取张某钱款予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108/t20210812_1261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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