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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虚构采购业务 贪污公款19万余元

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2021年10月8日报道

  

  虚构采购业务贪污公款19万余元

  

  为给父亲买车,“95后”青年将手伸向了单位的公款。近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9年7月,王某入职北京某研究院担任出纳,负责研究院的收付款、资信证明以及保函业务。

  因居住的小区比较偏僻,交通不便,王某的父亲每天骑电动车接送她上下班。孝顺的王某觉得父亲冒着严寒酷暑,风里来雨里去太过辛苦,如果能给父亲买一辆汽车,情况就能得到很大改善,但无奈家中经济拮据无法实现。一次,王某看到某公司财务通过伪造领导签字报销单骗取公司资金的案例,觉得自己也能如法炮制,于是便打起了骗取公款的主意。

  

  根据规定,单位资金支付一共有三级复核程序,王某是一级复核人员,二级和三级复核人员对一级复核人员发起的支付审批单与网银系统里的银行付款单进行比对无误后签字、付款。但王某发现,二级、三级复核人员仅为形式审查,并不检查资金支付审批单的真伪,也不检查是否真的经过业务部门审核确认。王某作为单位的出纳,同时负责资金收付与对账、取得发票与发票核验。这种情况下,她一个人负责了两个本应互相监督制约的岗位。

  于是,王某想到了一套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完美方案”,来实施自己的计划——虚构单位买手机的业务套取公款。王某先在一家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内部价七折代购全新某品牌手机。买家按照商品原价七折的低价在王某处下单,并向王某个人支付货款。随后,王某以单位下属部门申请购买手机的名义伪造审批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通过单位公款账户向正规商户付款,购买同款手机。手机到货后,王某将手机发给了自己联系的买主。

  单位付了款,却没有收到手机怎么办?这个王某不太担心。原来,对于财务部门来说,只要收到汇款回执、购物发票等凭证,并与审批单一致,就可以平账了。财务部门不会核查手机有没有真正到员工手上。就这样,王某按照相应金额虚开发票,并依据发票信息伪造各种财务凭证入账,轻易蒙混过关了。王某通过这种方式骗取单位公款累计19.6万余元,除去高买低卖手机损失的钱,个人收回14.2万余元。

  2020年11月,该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发现所在部门凭空多出一笔购买手机的业务款,遂向财务部核实。财务部经内部自查,发现王某有重大嫌疑。今年2月,王某在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到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自首。王某到案后,对自己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所贪污款项除少量用于日常开销外,几乎没动。现王某已退赔全部贪污款。

  

  近日,经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王某作出如上判决。

  此外,针对涉案单位财务资金管理存在的漏洞,石景山区检察院向该研究院发出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审批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检察建议。后经回访,该研究院表示,已重新完善财务资金审批制度,并以该案为戒加强内部廉政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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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mtbd/11138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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