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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思考

时间:2021-05-27   作者:   来源:  

  做好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对下指导与培训工作,建议在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专设“听证”一节,细化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是提高对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工作的认知程度,同时重视和完善专门的听证室建设。

  ●三是激发公开听证中听证各方参与听证的积极性。

  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好公开听证工作,有利于保障办案质量,借助“外脑”实现精准监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办案的监督制约。笔者结合借调在最高检第七检察厅期间协助编纂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时所梳理的百余件公开听证案例,从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背后原因,并从加强顶层设计和对下指导、强化工作认知、提高各方积极性等方面提出建议。

  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的问题

  通过梳理和总结,笔者发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听证各方积极性有待提高。一些案件的胜诉一方对参与听证工作不理解,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到场参加听证,使得听证无法开展;一些听证员因为担心专业能力不足、遭受当事人打击报复、与行政机关产生矛盾造成负面影响等,不愿意参加听证,或者在听证会上不愿意对相关争议焦点进行提问,或提出客观中肯的听证意见。

  二是听证人员构成仍有瑕疵。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确定听证人员名单时,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和社会影响,甚至选择与本案具有关联关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给行政相对人落下“官官相护”等负面印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听证员数量上把握不好。如有的仅邀请一名听证员参与听证,有的又片面追求“公开”和“广泛参与”,邀请超过7名听证员。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颁布后,有些地方依然少量存在此类问题。此外,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不能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如某省级检察院虽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但人民监督员仅作为旁听人员列席,不参与听证员提问、评议等环节,也未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没有完全行使其职责。

  三是听证工作存在诸多不足。一些办案人员在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方面能力不足,无法独立、完整、顺利地组织一场公开听证会。一些地方存在公开听证被滥用、流于形式等情形,对无需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也进行公开听证。还有一些地方听证场所存在不规范等情形,影响了听证质量。如在实践中,有的检察院没有专门的听证室,有的检察院不能正确安排听证员的位置等。这些做法既不规范,也无法体现公开听证的严肃性。

  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应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求在了解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制约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开展的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同感不足。一方面,人民群众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虽然会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长期以来,行政检察抗诉率和再审改变率偏低,申请人对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能否为其解决问题心存疑虑;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并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更不愿意被检察机关以“过堂问案”的方式询问。而听证员不了解行政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更多地把自己当作“见证人”参与听证,不愿意出言,唯恐得罪他人。

  二是缺乏统一详细的听证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颁布之前,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的依据参照的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所规定的“听证”一节,一些内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中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但确有必要的条件和程度缺乏明确且具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颁布后,虽然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该规定面向的是“四大检察”业务,并非是针对行政诉讼监督的专门规定。而实际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具有其独特属性,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近年来陆续出台关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的工作办法,但这么做也导致了各地做法不统一,容易产生混乱。

  三是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认知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对行政检察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就导致在一些地方,行政检察部门仍是边缘化部门,比如在市级检察院与其他部门“二合一”、在基层检察院与其他部门“三合一”甚至“四合一”,行政检察人手不足,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对公开听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就拿场所设置来说,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手段,应当在规范且庄重的场所进行。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听证室设置完全依照刑事检察场所摆放,或依照民事庭审方式摆放,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检察公开听证的效果。

  做好行政检察公开听证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笔者认为,要做好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对下指导与培训工作。在制度规范方面,建议在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专设“听证”一节,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程序的启动、过程、结束,以及其他听证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尽快出台,以便办案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能够具备专门的完整统一的听证程序与相关标准。强化对行政检察公开听证案件的考评指导,在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上,赋予行政检察公开听证案件一定分值。在对下指导方面,加强培训,提高办案人员能力。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可以通过集中培训、案例指导、组织观看有价值案件互联网直播等方式,不断加强行政检察人员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行政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开展互派学习、组织岗位练兵等活动形式,全面提升公开听证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是提高对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工作的认知程度。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开展公开听证所起到的调查核实、精准监督、明辨是非、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等积极作用,加强对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公开听证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的占比,对案件“应听尽听”,并将公开听证作为开展专项活动的有力抓手,如形成公开听证与“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相结合的机制等。同时,还要重视听证室在公开听证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专门的听证室建设,在位置设置、录音录像设备等方面不留瑕疵。

  三是激发公开听证中听证各方参与听证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肯定听证员价值、提高听证员认同感、加强听证员评议意见的隐私保护力度、免除听证员的后顾之忧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听证员的参与积极性,发挥听证员在听证程序中查明事实、交换意见、释明法律、化解矛盾、提供意见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案件各方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公开听证这一平等交流的平台,转变“坐堂问案”的惯性思维,以柔性监督方式参与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转向对话,打开当事人心结,并可通过将公开听证开放性、多元化等特点与网络直播相融合,增强公开听证透明度,提高检察监督效能,打消当事人疑虑,提高公开听证的各方参与度,让公开听证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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