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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1-04-14   作者:   来源:  

  近日,临洮县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苟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2019年6月,17岁的苟某某趁其邻居不在家之际,盗窃邻居银行卡,并取走卡内现金7000元用于自己花销。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经审查认为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之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该院对苟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该院未检干警通过当面交谈、提交汇报材料等形式,及时掌握苟某某思想和行为动向,对其进行监督、预防。苟某某继续在校学习期间,不仅学习了新的技能,还利用节假日帮助父母干农活,服从监护人管教。考察期满,鉴于苟某某的良好表现,临洮县院依法对苟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临洮县院对苟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对其将来的生活提出了深切的希望,鼓励其继续好好学习。被不起诉人苟某某谈了自己案发后的反思和感受,以及对自己未来的规划,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踏实生活,不辜负家人、朋友的期望。苟某某的父亲对临洮县院的教育、引导、帮教表达了真诚的感谢,并表示以后一定严加管教,绝不会再让苟某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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