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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 为电诈团伙“吸粉引流”也是犯罪

时间:2024-01-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9日《检察日报》05版

  原标题

  为电诈团伙“吸粉引流”也是犯罪

  宣城宣州:从电子数据入手摸清犯罪模式

  检察日报记者 吴贻伙

  成立专门公司、招募人员,非法获取并出售“微信号四件套”(微信号、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情况),诱使他人“打粉”。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鲍某是一名“90后”。2020年10月,鲍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成立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招募龚某为经理,后又招募孔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明知上线可能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其间,鲍某团伙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同时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俗称“打粉”)。鲍某每拉一人进群可得140元左右、添加一个微信可得160元左右。至案发,鲍某共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出售给上游犯罪团伙“微信号四件套”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

  实施犯罪过程中,鲍某安排龚某接收话单、核实“打粉”情况、向上游犯罪团伙发送“微信号四件套”表格等具体业务,安排龚某、孔某等三人担任小组长,负责每组客服“打粉”工作,并按照工资底薪、“打粉”提成等方式,给予龚某、孔某等人3.6万余元至9000余元不等的报酬。

  其间,鲍某团伙的两名话务员在添加被害人李某、朱某为微信好友后,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案发后,鲍某退赔李某、朱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两人谅解。

  2021年8月3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以鲍某、龚某、孔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鲍某等人的行为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于相关证据不够充分,检察机关暂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为首的鲍某及作用相对较大的龚某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对该案所涉银行交易流水进行审计,对龚某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以查实案涉“微信号四件套”的套数。

  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以鲍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宣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从微信交易账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入手,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刻画出该案的“吸粉引流”犯罪模式,从而排除了鲍某团伙与上游诈骗犯罪团伙的通谋。同时从与上游犯罪团伙联系对接、获利、接受鲍某授意等情况审查,确定了龚某等人的从犯地位。

  在对电子账单的审查中,办案检察官发现鲍某除自己收取上线转账外,还指示龚某等人帮助收取、转移上线转账。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确定鲍某非法获利的金额为68万余元。

  关于案件定性问题,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设立的微信群,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另外,鲍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四件套”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择一重处原则,2022年4月29日,宣州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鲍某等6人提起公诉。

  2022年5月30日,宣州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孔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69万元至1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w/202401/t20240110_61623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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